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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全區安全生產督查工作的通知
為持續深入推進全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確保黨的十九大期間全區安全生產形勢平穩,自治區黨委、政府決定從2017年9月初至10月底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督查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以自治區黨委、政府2016年部署開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為基礎,結合目前正在進行的全區安全生產大檢查,有序持續推進安全生產督查工作,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全力為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營造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為“建設亮麗內蒙古,共圓偉大中國夢”作出應有貢獻。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級安委會成員單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重點檢查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民航、民爆器材、消防、特種設備、水利、電力、燃氣管線、旅游、粉塵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間作業、“三合一”及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行業領域,以及電廠工程、交通工程、礦山建設、超高建筑、軌道交通等建設項目。
圍繞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以下簡稱《意見》)、《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內黨發〔2017〕2號,以下簡稱《決定》)和《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文件法規情況,重點督查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巡查發現問題整改、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治理等落實情況。
(一)黨委、政府及部門層面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情況 主要包括: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講話和批示指示精神;學習宣傳《意見》《決定》《條例》;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意見》《決定》具體方案和辦法措施等。
二是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情況 主要包括:明確和落實各級黨委、政府及其班子成員安全生產責任;黨委常委會和政府常務會每年分別至少聽取2次安全生產工作匯報;盟市、旗縣(市、區)安委會每月至少召開1次安委會會議;盟市黨政主要領導每季度至少1次、旗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每月至少1次帶隊開展安全生產督導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帶隊檢查1次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加大對領導班子考核中安全生產工作的權重等情況。
三是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 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開展全國安全生產大檢查的通知》(安委明電〔2017〕3號)和自治區安委會《關于印發全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內安委明電〔2017〕1號),成立領導機構,制定實施方案,廣泛動員部署;開展自查自糾,制定隱患臺賬,積極整改落實;組織各類媒體開展廣泛宣傳;及時報送工作信息等情況。
四是嚴格執法查處情況 主要包括:監管執法中存在僅執法不處罰;嚴格執行已作出的執法決定;對檢查發現的每一項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落實查封、扣押、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銷證照和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上限處罰、追究法律責任等執法措施;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事故,特別是嚴肅查處大檢查期間發生的事故,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公布一批實施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管理企業,公告一批依法關閉取締的違法違規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等情況。
五是突出問題和隱患整改情況 主要包括:制定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巡查發現問題隱患的整改方案,推進落實情況;國家和自治區今年以來開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檢查、督查、明查暗訪發現問題隱患的整改落實等情況。
(二)企業層面
一是安全生產檢查情況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安全生產大檢查部署要求,成立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領導機構,制定自查自糾方案并不間斷開展檢查;對自查自糾發現的隱患和問題建立整改臺賬,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自查自糾方案、每月自查隱患清單、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經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在企業內部公布,并報旗縣所在地主管部門等情況。
二是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主要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投入、隱患治理、制度建設,特別是每月至少對本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1次全面檢查,檢查記錄建檔;企業分管負責人落實企業各項安全制度,開展安全檢查,加強安全管理,組織安全教育培訓;車間、班組負責人及一線員工落實崗位安全制度,組織班前會、班后會,開展崗位隱患排查等情況。
三是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執行情況 主要包括: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執行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依法履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嚴格管理外來施工隊伍等情況。
四是安全風險排查管控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 主要包括: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執法、督查、明查暗訪發現問題隱患的整改落實;企業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安全風險評估和危害辨識,制定、落實管控措施;加強重要設施和裝備日常管理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驗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危險物品存儲容器、運輸工具的安全狀況;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等情況。
五是應急管理情況 主要包括: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對企業周邊或作業過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危險點排查、防范和治理等情況。
六是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主要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生產一線職工(包括農民工)應知應會安全操作知識、應急逃生知識教育培訓等情況。
(三)重點行業領域
危險化學品 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全面摸排防控生產、經營、倉儲、運輸、使用等各環節安全風險;各類重大危險源點監測監控情況;檢維修、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裝卸等關鍵作業環節以及開工復產、試生產、氣密試壓等重要時段安全管理情況;安全巡查、值班值守制度落實情況;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場所的檢測報警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中毒設施的設置及安全可靠情況;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防水、防雷、防靜電、防火設施安全管理情況。
煤礦 全面開展煤礦安全“體檢”,對安全“體檢”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整改是否做到“五落實”;停工停產礦井是否落實專人盯守或巡查責任;復工復產煤礦是否嚴格執行驗收內容、標準及履行簽字程序,是否存在違抗停產停建指令擅自生產建設行為;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運行是否正常,瓦斯監測數據是否真實,瓦斯超限是否落實停電、撤人、分析查明原因和責任追究,正常組織生產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是否達標;煤礦是否存在致災因素不清或重大災害不治理盲目組織生產行為,水害防治是否落實“三專兩探一撤”等措施,汛期安全措施和應急值守是否落實到位;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行為,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是否存在違規分包、轉包;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或違法違規開采保安煤柱行為,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工藝和裝備,是否存在圖紙造假、圖實不符和假密閉等違法生產行為。是否發放符合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是否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是否建立井下防塵酒水系統,采掘工作面是否采用綜合防塵措施等。
非煤礦山(尾礦庫) 露天礦山、排土場(含廢石場)防范邊坡垮塌、坍塌等事故措施落實情況;地下礦山防范中毒窒息、火災、透水、爆炸、墜罐跑車、冒頂坍塌等事故措施落實情況;尾礦庫最小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浸潤線埋深符合安全要求情況;排洪(排水)、排滲設施運行、在線監測系統運行情況;石油天然氣鉆井、井下作業、油氣處理站場等重點作業過程安全措施和井控措施落實情況。
道路交通 公路客運、旅游客運、重型貨運、危化品運輸、校車等重點車輛安全技術狀況以及消防、應急設施裝備配備情況;查處聘用無資質駕駛人、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嚴重違法情況;排查高速公路、農村道路以及通行班線客車的道路安全隱患,打擊非法營運情況;加強營運車輛動態監管情況。
人員密集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學校、醫院、養老機構、客貨站(場)、勞動密集型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情況;商場、市場、文體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內、外消防通道是否暢通,逃生通道是否暢通;人員教育培訓、防火災和擁擠踩踏應急預案適用性及演練情況。
建筑施工和城鎮燃氣 建設、監理、施工各方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房屋建筑、玻璃幕墻、市政建設、公路、水利和電力工程建設項目預防坍塌、高處墜落、起重機械事故措施情況;建設工程落實施工方案尤其是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方案編制、審核、實施情況;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查驗、使用情況;嚴厲打擊整治野蠻施工破壞管道管網以及未進行基礎資料交底、未制定安全保護措施、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未派專業人員現場指導等問題情況。
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定期檢驗和日常維修保養情況;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檢驗(校驗)情況;制造、安裝和改造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冷庫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產業聚集區企業鍋爐等安全管理防范措施情況;各類氣體充裝單位資質、設備安全性能及管理情況,查處無證充裝,糾正充裝超期未檢氣瓶的問題。
冶金工貿 開展有限空間作業隱患排查治理及事故警示教育情況;粉塵涉爆作業車間建筑結構、除塵系統、生產場所電氣設備及線路設置情況;高溫冶煉、鑄造場所使用冶金專用起重設備情況;高溫熔融金屬起重、生產、澆筑、吊裝和運輸作業環節安全管理情況;煤氣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及作業制度執行情況;打擊違規生產“地條鋼”等情況。
在2016年自治區黨委、政府成立的省級領導帶隊的督查組和目前正在開展工作的自治區安委會12個督查組的基礎上,自治區黨委、政府成立12個安全生產督查工作組,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常務副主席張建民為總負責人,每組由自治區省級領導帶隊,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見附件)。主要采取聽取匯報、查閱相關資料、實地查看、隨機抽查、暗查暗訪等方式進行督查。
本次督查實施包盟市駐點督查。督查期間,各督查組的省級領導至少3次到所督查盟市開展督導檢查;各督查組至少保證2名干部常駐所督查盟市,不間斷開展督導檢查;督查結束時要實現對所督查盟市所有旗縣(市、區)的全覆蓋督查。具體行程和時間由各督查組自行安排。
各督查組聯絡人負責本組督查工作的協調聯絡,每半月向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本組督查動態。督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形成本組督查報告,報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匯總形成整體報告,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報告。
(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在組織開展好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督查及檢查工作的同時,積極配合自治區督查組做好相關工作。
(二)各督查組要結合所督查地區安全生產實際,深入查找突出問題和關鍵要素,進一步細化方案,通過督查檢查,真正發現問題、了解實情,堅決防止圖形式、走過場。
(三)各督查組對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和隱患,要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反饋,依法依規提出整改處理意見,并加強跟蹤督辦。抽查企業時,當地政府負責安排有關部門的執法人員隨同檢查,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要采取果斷措施,該停產整頓的立即予以停產整頓,該關閉的立即予以關閉。同時,要加強輿論監督和新聞宣傳力度,宣傳先進典型,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
(四)各督查組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自治區28項配套規定,切實改進工作作風,輕車簡從、廉潔自律,確保督查檢查工作高效、客觀、公正。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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